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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5號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戊○○

甲○○丁○○乙○○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戊○○、甲○○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元,相對人丁○○、乙○○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此項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7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8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戊○○、甲○○負擔百分之80,餘由相對人丁○○、乙○○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依附表1確定為新台幣28,500元。又因相對人負擔之比例不同,故依相對人各該應負擔之比例計算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2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附表1┌─────────────┬─────────────┬──────────┐│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 │├─────────────┼─────────────┼──────────┤│第一審測量費用 │24,420元 │ │├─────────────┼─────────────┼──────────┤│共 計 │28,500元 │ │└─────────────┴─────────────┴──────────┘

附表2┌──────┬───────┬───────┐│相對人姓名 │應負擔之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 │ │用額 │├──────┼───────┼───────┤│戊○○ │百分之80 │22,800元 ││甲○○ │ │ │├──────┼───────┼───────┤│丁○○ │百分之20 │5,700元 ││乙○○ │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8-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