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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96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租金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29號,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榮順~F0~T40

附表┌─────────────┬─────────────┬──────────┐│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用 │9,690元 │ │├─────────────┼─────────────┼──────────┤│共 計 │9,690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