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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10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甲○○相 對 人 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9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3月9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劃台中環線(清水鎮)工程用地需求,徵收相對人所有土地及地上物,而該徵收案補償費有短、漏估,權責機關臺中縣政府與需地機關交通部臺灣國道新建工程局截至目前尚在辦理中並無進展,而聲請人就有關地上物應補償部分提起訴願,迄今內政部尚未決定,又有關營業損失補償之行政訴訟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雖已判決,惟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致聲請人顯無法於清算展期之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內政部函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函文、本院97年度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書各1紙(以上均為影本)。

三、經本院調閱91年度司字第22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7年度聲字第592號(延展至97年9月9日),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3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