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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61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臺灣毫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事件,核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