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91號聲 請 人 甲○○即 受罰人上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聲請人甲○○就任彩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96年間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在案,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本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如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應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然聲請人未於97年6月26日之清算期限內完結清算,亦未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遲於97年11月14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足認本件受罰人確未於前揭法定6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算,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