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2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中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中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執行清算工作,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未能依法如期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7日前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提出本院97年度聲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影本乙份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司字第14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96年度聲字第2788號、97年度聲字第1029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查後,認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展期至98年5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