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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57號聲 請 人 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邁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相 對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判決書登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四一號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欄第一、二、三及四項之內容,刊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報頭邊(面積4.8公分×8.8公分)壹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經本院96年度智字第4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爰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89條之規定,聲請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院96年度智字第41號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欄第1、2、3、4項之內容,刊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報頭邊(面積4.8×8.8公分)1日等語。

二、按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89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08條之規定,於新型專利所準用。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智字第41號判決暨確定證明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智字第41號民事全卷核閱無誤。聲請人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89條之規定,聲請將本院96年度智字第41號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欄第1、2、3、4項之內容以主文所示之字體、版面登載於主文所示之報紙,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判決書登報
裁判日期:200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