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61號聲 請 人 甲○○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期限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璽悅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璽悅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未能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7年司字第200號民事卷宗),認本件聲請延展之理由應屬正當,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8年5月26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