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14號聲 請 人(即長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楊天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11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5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4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長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捐機關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致未能於6個月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聲字第1153號延展清算裁定審查後,認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自民國97年11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5月25日止完結清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