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39號聲 請 人 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凱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智字第30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97,476元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該訴訟中分擔繳納之鑑定費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