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10號聲 請 人 甲○○
指定送
高雄市誠揚聯合會計事務所)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期限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協致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協致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檔尚未核定完畢,致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7年司字第202號民事卷宗),認本件聲請延展之理由應屬正當,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8年6月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