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1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春田擔任英屬開曼群島十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英屬開曼群島十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英屬開曼群島十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前於民國97年12月2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該公司業經總公司董事會決議選任賴春田為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法院指定賴春田為該公司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茲經本院審閱97年度司字第24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97年度司字第39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指定賴春田為英屬開曼群島十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