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新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擔任新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新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甲○○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本院96年度司字第269號呈報清算人及97年度司字第66號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由原任清算人甲○○為新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