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間確認委任書係偽造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再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