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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再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甲○○再審相對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書係偽造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5月5日97年度訴字第1134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9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0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