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38號再審聲請人 辛○○
己○○○戊○○代 理 人 庚○○再審相對人 丑○○
卯○○甲○○丙○○壬○○丁○○乙○○寅○○癸○○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5月23日、97年6月12日、97年8月27日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97年5月22日97年度聲字第11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必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或第497條之情形,以為理由時,始為合法。查本件聲請人除辛○○以外,相對人除丑○○之外,均非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裁定之當事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件裁定在卷足憑,是以聲請人戊○○及己○○○聲請再審,及聲請人辛○○對於丑○○以外之人聲請再審,均非合法,其情形又無從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之。此外,再審聲請人於97年9月2日(有本院戳章可憑)聲請再審時,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36號尚未裁定,遑論確定,並非再審之訴之客體,97年度聲再字第36號裁定嗣後於本案繫屬中確定,聲請人對之提起準再審,本院已另行分案審理,合先敘明。
二、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7條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76號、61年台上字第137號判例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再審理由為個別獨立之再審理由,各該款再審理由之主張是否已逾期間,應分別審認之(最高法院72年台聲字第39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提起再審之聲請,聲請人如主張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針對①本院97年5月22日97年度聲字第1164號命停止執行之裁定及②97年5月23日、③同年6月12日、④同年8月27日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命再審聲請人辛○○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準再審,惟再審聲請人遲至97年9月2日(有本院收件章可憑)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再審對象即前揭①②③之裁定,顯已逾前揭關於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之規定,復未舉證證明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事實,此部分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以下三至五之說明,均係就97年8月27日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 (下稱系爭確定裁定)論述之。
三、本件再審之聲請意旨略以:
(一)由民國96年12月11日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第二課函覆內容:「原測量成果圖及計算面積有所出入」等語,及本院民事執行處96執六字第5399 6號拆屋還地之執行程序,法官會同鑑定人員3次履勘(96年12月6日、97年4月1 1日、97年5月
21 日)之結果,均確認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9號、94年度中簡字第1627號確定判決之基礎證據即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94年7月5日土字第125200號)」(下稱土地複丈成果圖),有9倍嚴重錯誤,係一偽造鑑定之公文書,地政原測量員林錦鴻以目測心證推估壁心線為界址線,並未真實鑑定界址在壁心,足證上開確定判決(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9號、94年度中簡字第1627號)認定事實之基礎證據係錯誤,確定判決之理由與主文有矛盾,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12確定裁定亦未分辯。
(二)本院前開96執六字第53996 號執行程序於97年4 月11法官執行履勘見證並紀錄,拆除包商技工楊定男已確認現場五中巷15弄5 號與鄰戶3 號,兩戶樑柱連體,無法單獨施工拆除,五中巷15弄15號原始並非單獨增建,足證再審相對人即賣方甲○○(即穎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上開確定判決(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9號、94年度中簡字第1627號)之訴訟期間,推諉否認「五中巷15弄15號」增建之事實,有偽證之行為,甲○○另於94年10月12日具結證述有出售預售屋、承認增建加蓋之事實等語,然於95年11月6日穎川公司訴訟參加狀中,卻否認出售預售屋,逃避交代增建鑑界,甲○○有偽證之行為,本件有「為判決之基礎證言為虛偽陳述」之再審事由。且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有9倍嚴重錯誤,係一偽造鑑定之公文書,亦該當「鑑定人為判決基礎之鑑定有虛偽陳述」之再審事由。
(三)上開確定判決及確定裁定(即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確定裁定)漏未斟酌再審相對人通謀虛為意思表示、地政登記資料瑕疵詐騙重要證據:蓋由1.再審相對人即買方丑○○、卯○○2人(下稱丑○○2人)於94年5月4日之起訴狀觀之,相對人丑○○2人早已知悉地政登記資料瑕疵、甲○○、丁○○於92年10月27日所交付之「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信房屋編號:A000 0000)」係一偽造私文書,相對人即買方丑○○2人本應要求相對人即賣方甲○○鑑界,卻捨此道,附合賣方甲○○、及相對人即地政士丁○○向地政機關行使偽造私文書,交由地政機關過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濫用不動產保護登記。2.且由再審相對人即買方丑○○2人94 年5月4日之起訴狀及94年2月5日之存證信函觀之,丑○○2人亦知悉前案訟爭標的並無「共同壁」成立條件,更證相對人丑○○2人濫行對再審聲請人起訴,侵奪聲請人之物權。
3.證人陳俊文於94年9月19日之證言,亦揭穿再審相對人丑○○2人訴訟詐騙之事實。4、由前訴訟程序中受告知訴訟人穎川公司訴訟代理人黃文崇律師於95年11月16日提出之聲明參加訴訟狀,知相對人甲○○有前述聲請意旨一、(二)偽證之事實。5.相對人即買方丑○○2人與聲請人即買方辛○○所購買之房地產權,皆係相對人即賣方甲○○所出售,聲請人辛○○與相對人丑○○間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雙方無必要互相興訟。6.依照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關係,係物之出賣人甲○○等人應對買方丑○○負瑕疵擔保責任,相對人丑○○對聲請人辛○○起訴,應屬濫行起訴。7.相對人丑○○2人於85年1月31日的指證,可知相對人即賣方甲○○已預知建物實況不符地政登記資料,故意違法施工增建,蓄謀不點交界址,欺罔善意購屋者之聲請人。8.95年4月25 日台中市政府95年消調字第53號消費爭議調解時,相對人即賣方甲○○等人所提出85年1月17日不動產賣賣契約書及85 年1月31日之切結書,足證甲○○等人掩耳盜鈴詐騙之事實。
相對人甲○○更指述丑○○2人於交屋前,曾要求鑑界之事實。相對人丁○○則指述其打探得知市府建管課要拆除違建,壓迫聲請人和解。相對人乙○○則承認參與穎川公司規劃增建及親自要求訴外人戊○○先生配合簽署切結書之事實。相對人丙○○於95年4月25日則惡意粗暴要求再審聲請人己○○○老太太封窗。在在足證甲○○等4人於95年4月25 日仍遊走調解機關持續詐騙之事實。9.比對再審聲請人辛○○之房地登記謄本及穎川公司訴訟代理人黃文崇律師狀紙,可知「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何在?足證甲○○等人係預知登記資料瑕疵、蓄謀欺罔善意購屋之聲請人,濫用登記制度。10.由相對人丑○○2人指述:頂樓鐵皮屋是聲請人自行增建等語,自行暴證與相對人甲○○、丁○○通謀勾串附合,接續欺罔聲請人。12.聲請人於96年5月6日於本院前開95年度簡上字第199號訴訟期間中之上訴辯論意旨狀已提及之證據,可證賣方甲○○出售之建物有違法擅自變更施工之行為,可證建物使用執照、土地複丈成果圖地政資料不可信,竣工圖與現場實務狀況不符。
(四)另再審相對人即賣方甲○○等人惡意主導增建違章建築、主導加工土地建物登記瑕疵、濫用土地保護登記,詐取非法利益,欺罔嫁禍善意購屋消費者即再審聲請人辛○○,致再審聲請人受有巨額財產損害,於本院97年度調字第78號損害賠償案件,賣方甲○○已自承詐騙事實,故相對人此舉違背公平交易法、破壞公序良俗、違背土地建築物登記法規、惡意訛詐善意購屋者,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原確定判決不查,且判決之基礎證據嚴重錯誤,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
四、經查:
(一)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再130 號判例參照)。本件聲請人並未表明系爭確定裁定何以該當「主文與理由矛盾」法定再審原因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此部分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至其以上開確定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199號、94年度中簡字第1627號確定判決)之基礎證據錯誤為由,並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提起再審之聲請,然細譯其再審書狀之內容,係對上開確定判決指摘有判決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與本件系爭確定裁定無涉。
(二)又「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證人、鑑定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之情形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10款定有明文。惟上開定3款所定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者,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為要件,為同法第496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件審究之對象既為系爭確定裁定,就系爭確定裁定究竟有何該當上開各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其再審之聲請亦非合法。至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賣方甲○○於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9號、94 年度中簡字第1627號事件之訴訟期間,有偽證之行為,且上開事件確定判決「土地複丈成果圖,係一偽造鑑定之公文書,該當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10款之之再審事由等語,核係表明上開確定判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10款之再審事由,並非指摘系爭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事由,本件自無庸審酌,併此敘明。
(三)另當事人於提起再審之訴時,必須於書狀具體說明「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以系爭確定裁定漏未斟酌通謀虛偽表示、登記資料瑕疵、詐騙、濫訴之重要證據,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為其再審理由,然本件系爭確定裁定再審之聲請狀就此部分未具體表明何以斟酌該證物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者,故仍應以不合法駁回其聲請。
(四)再按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90年台再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確定裁定,未分辨基礎證據即「土地複丈成果圖」有9倍以上嚴重錯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惟本院系爭確定裁定係以:「再審原告雖另主張上開確定判決所憑之判決基礎即土地複丈成果圖有誤,而主張原確定判決違誤云云。惟再審原告所指摘之陳述,係涉及事實認定,與法院適用法規是否錯誤無涉,此與再審原告所指原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不合」等語,駁回再審原告之聲請,此有系爭確定裁定影本1份附卷可稽,經核系爭確定裁定認事用法,於法並無不合,系爭確定裁定亦明確記載駁回再審聲請之法律依據,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當然違背法令情事。此外,聲請人於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案件中對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9號確定裁定提起準再審,自應就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9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有何顯然錯誤予以具體指摘,惟其該件於聲請狀竟主張上開確定判決基礎證據錯誤等語,其理由顯與其主張之96年度再易字第19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不符,系爭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表明符合再審事由之具體事實而裁定駁回,即屬有據。從而,本件聲請意旨以系爭確定裁定未分辨上開確定判決之基礎證據嚴重錯誤等語,指摘系爭確定裁定有違反前揭條文之適用法規錯誤情形,自非可採。
五、綜上各節,本件聲請再審並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卓進仕法 官 陳學德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