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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321,33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0,5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9,5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裁判日期:200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