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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 告 A○○

B○○玄○○○H○○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原 告 戊○○

丁○○己○○甲○○丙○○

弄21乙○○D○○

弄22G○○F○○黃○○C○○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亥○○○

寅○○巳○○卯○○

弄16辰○○戌○宇○午○宙○未○○○酉○○申○○庚○○天○○地○○

樓之1丑○○

弄13子○○E○○○辛○○○癸○○壬○○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亥○○○等21人間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原 告│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計算標準及計算式(新臺幣)│├──┼───────┼───────────┼──────────┼─────────────┤│1 │A○○、B○○│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依原告主││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元 │ 張,兩造間就上開租賃固未││ │ │ :28,776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 約定期限,但因該租賃係屬││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3,000 元 │ 耕地租賃,依耕地三七五減││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租條例第5條前段規定,耕 ││ │ │ 訴訟 │ │ 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五年,││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 即應以6年為其租期。而依 ││ │ │ │ │ 原告所提收據,其95年租金││ │ │ │ │ 為4,796元,6年之租金總額││ │ │ │ │ 為28,776元。故本件訴訟標││ │ │ │ │ 的價額應為28,776元。 ││ │ │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依民事││ │ │ │ │ 訴訟法第77條14第1項規定 ││ │ │ │ │ 計算。 │├──┼───────┼───────────┼──────────┼─────────────┤│2 │玄○○○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25,380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5年租金為4,230元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 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25,3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訴訟 │ │ 價額應為25,380元。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所載。 │├──┼───────┼───────────┼──────────┼─────────────┤│3 │H○○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7,536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5年租金為1,256元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 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7,53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 訴訟 │ │ 價額應為7,536元。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所載。 │├──┼───────┼───────────┼──────────┼─────────────┤│4 │戊○○、丁○○│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己○○、何叔│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玲、丙○○、何│ :14,676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5年租金為2,446,6││ │叔容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 元 │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14,373元││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故 ││ │ │ 訴訟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 14,676元。 ││ │ │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所載。 │├──┼───────┼───────────┼──────────┼─────────────┤│5 │D○○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15,966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 據,其95年租金為2,661元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3,000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 元 │ 15,96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訴訟 │ │ 價額應為15,966元。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所載。 │├──┼───────┼───────────┼──────────┼─────────────┤│6 │G○○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23,358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5年租金為3,893元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 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23,35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訴訟 │ │ 價額應為23,358元。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所載。 │├──┼───────┼───────────┼──────────┼─────────────┤│7 │F○○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36,864元 │ │ 據,其92年租金為6,144元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 :3,000 元 │ 36,86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訴訟 │ │ 價額應為36,864元。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以上合計:4,000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所載。 │├──┼───────┼───────────┼──────────┼─────────────┤│8 │黃○○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19,440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5年租金為3,240元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 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19,4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訴訟 │ │ 價額應為19,440元。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所載。 │├──┼───────┼───────────┼──────────┼─────────────┤│9 │C○○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24,768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4年租金為4,128元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 元 │ 24,76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訴訟 │ │ 價額應為24,768元。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所載。 │└──┴───────┴───────────┴──────────┴─────────────┘

裁判日期:200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