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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8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計徵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即破產財團價額核定為無,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