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1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