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 告 甲○○上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949,825元(34,377,537元+572,288元)及美金288,025.81元【依原告起訴時之台灣銀行美金兌換新台幣之賣出匯率32.272核定為新台幣9,295,169元(288,025.81×32.272=9,295,169,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新台幣44,244,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