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丙○○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之訴,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契據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此所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就個案調查,以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予以核定;如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因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尚須視兩造有無就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有所爭議及不動產尚未清償之借款本息若干?再行判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予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另提出所請求交付之所有權狀所表彰之不動產:
⑴、向訴外人陳智文買入不動產之價格?
⑵、截至起訴之日,尚未清償之借款本息金額?等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所為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