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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 告 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86,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
裁判日期:200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