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