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 告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莊工程有限公司、捷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4,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