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40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5,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