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 告 乙○○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7,6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