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訴請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含土地、建物),並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建物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陳報原告與被告間之債權債務數額。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