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 告 乙○○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戊○○間請求給付三七五減租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8,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