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 告 甲○○
之3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系爭車輛價值之資料,僅於書狀上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玆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