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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52號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11,880元。茲限原告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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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08-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