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9,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8,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