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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68號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6,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2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0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