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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日期:200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