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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被 告 甲○○

乙○○丙○○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對地上權人提起塗銷地上權之訴訟,如其係基於物上請求權者,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計算訴訟標的;然如係因地上權契約請求者,則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參見司法院84年

6 月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

二、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得受利益應為系爭地上權範圍內之土地價值,基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0,00

0 元(即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36,500元×地上權範圍20平方公尺《3+1+4+1+4+1+4+2 》=730,000 元)。

三、又依前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原告應繳納裁判費7,930 元,惟未見原告繳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