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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60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8,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原告已繳納20,800元,溢繳16,390元(計算式:20,800元-4,410元=16,390元),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裁判日期:200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