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1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被 告 甲○○上當事人間因確認商標移轉權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原告關於雪花齋餅行之股份價值、或合夥利潤),並提出相關依據,如未依期補正,本件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定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