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乙○○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5,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4,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