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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被告甲○○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村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段3838建號建物課稅現值證明,並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加計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