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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3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
裁判日期:200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