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中縣上列原告等(原告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部分未於起訴狀記載公司址、住居所,無從命補正,另行處理)與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著作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係決定法院審判之範圍,故須具體明確。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狀記載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具體之訴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