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綸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戊○○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銅安企業有限公司、丁○○○、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