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8,21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