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甲○○
己○○乙○○丙○○上原告與被告丁○○、戊○○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