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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書為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