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乙○○
之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