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7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號上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8,200元(15年租金額17,820×15=267,300元,已逾地價17.82×10,000=178,200元,以地價為核定之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