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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甲○○

94弄2被 告 乙○○

丙○○○○○○當事人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8,829元(計算式:土地部分:

1559.77平方公尺×47000元×應有部分186/100000=136355元;建物部分:0000000元×應有部分168/10000=72474元;136355元+72474元=208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