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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允泰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椿天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應收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1,9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應收帳款
裁判日期:2008-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