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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66號原 告 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技術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22,4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1,4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技術服務費
裁判日期:2008-05-13